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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扶贫政策宣传
医院 | 起付线 | 支付比例 | 未按规定逐级转院或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
乡镇级 | 200元 | 90% | 相应级别降低20% |
县市级 | 400元 | 80% | |
州级 | 600元 | 60% | |
自治区及以上 | 600元 | 50% |
住院起付线为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为400元,州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减半收取。
二、普通门诊报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单次门诊支付封顶额为30元,村级单次门诊支付封顶额为20元。城镇居民门诊就医年度限额为800元,农村居民普通门诊乡镇级医疗机构年度限额500元、村级医疗机构年度限额300元。
三、大病保险报销。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目录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照大病保险待遇支付。
普通居民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9800元。
普通居民支付比例:个人负担的目录内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9800元—5万元,支付比例为65%;5万元—10万元,支付比例为7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5%。
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由9800元降至4900元);各分段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医疗费用4900元—5万元,报销比例为70%;医疗费用5万元—10万元,报销比例为8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0%;大病保险住院费用报销上不封顶。
四、医疗救助报销
1、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2、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经基本医疗报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各级医疗机构均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经基本医疗报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各级医疗机构均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5万元。3、门诊慢性病救助。对于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每年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救助。
慢性病申领及报销
慢病卡的申领。参保患者向参保所在县(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近两年内的相关慢病治疗住院全套病历;1寸照片2张;社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由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审批,医疗保障局审核登记发放慢病卡。
慢性病病种及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21个病种。
一般慢性病15种:糖尿病、高血压(2期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肝硬化、普通肺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癫痫病、病毒性肝炎(乙肝)。一般慢性病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报销60%,统筹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特殊慢性病6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血友病、肾功能衰竭、耐多药肺结核、苯丙酮尿症、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门诊医药费用报销80%,不设限额。
异地就医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在统筹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就医结算。参保人异地住院就医时,只需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支付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定点医院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异地备案登记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再次做转移。
办理方式及需提供的材料:柜台备案登记或电话备案登记(证明材料可传真);提供备案人身份证号、异地住址及联系方式。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流程:参保人异地就医前,先在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将登记信息上传到国家异地结算平台,参保人持激活的社会保障卡,可以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其他事项
一、规范诊疗行为。贫困人口住院就医目录外费用,县级定点医院控制在5%以内;县域外定点医院符合转诊控制在10%以内,一级医疗机构不得产生目录外费用。
二、“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手续时,在综合服务窗口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只需支付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三、先诊疗、后付费。符合医保住院条件的参保贫困患者在统筹区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用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支付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即可。
四、转诊转院。参保患者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同级报销比例基础上下浮20%报销。医疗救助比例也同比下降20%。